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现就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如2019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需要2020年在单位继续办理扣除,且相关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以登陆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网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为减轻广大纳税人负担,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即便没有进行上述操作,系统将在明年继续按您填报情况自动为您办理扣除。但需要提醒的是,从明年年末开始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如2019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需要2020年在单位继续办理扣除,且相关扣除信息已发生变化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并确认,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如未进行修改确认,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三、如2019年已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并需要2020年在单位继续办理扣除,且需要新增扣除信息的,需要及时进行申报并确认,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四、计税工资已达到5000元以上,上次没有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请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首页“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填报相关信息。根据政策要求,将不再接受电子模板上报方式。
为了确保各位老师2020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19年12月26日之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或修改。若在使用此平台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财务处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