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时间:2017-03-17浏览:1370设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奋发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鼓励学生在特长方面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统招具备正式学籍的全日制2004级及以后本科学生,均适用本条例。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项目

第三条奖励方式:通报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金等。

第四条奖励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其中,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学科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科技创新奖、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等;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

三、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等。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3、思想品德考评成绩达“良好”以上或学年德育学分考评成绩10学分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5、学年度内未受纪律处分。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

非艺术类专业:

特等奖3600/人·年 获奖比例1%

一等奖3000/人·年 获奖比例4%

二等奖1500/人·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700/人·年 获奖比例12%

艺术类专业:

特等奖5600/人·年 获奖比例1%

一等奖5000/人·年 获奖比例4%

二等奖2200/人·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1000/人·年 获奖比例12%

2、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完成学年度规定的学习科目,学年各科成绩及格以上;

2)特等奖申请者考试课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成绩良以上;

3)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思想品德学年度考评应当为“优”或学年度德育学分考评成绩达12学分。

3、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按专业和年级为评选单位进行评定,按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排序,按获奖比例等确定获奖等级。

2)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的计算与排序。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学年平均学分积进行排序。即:学分积=每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的成绩;该学期的平均成绩=一学期各课学分积的总和÷该学期各课计划应得学分总和;学年平均学分积为上、下两学期学分积之和的平均值。

实行百分制的学生按学年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即:学年平均成绩=上、下两学期各门课程成绩的总和÷上、下两学期开设课程的总门数。

考查课的优、良、中、及格成绩分别以90807060分作为该门课程计算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的成绩。

3)学年度内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参评资格,不参加成绩排序。

4)毕业生不再进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学校通过评选“优秀毕业生”等方式对毕业生进行奖励。

二、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1、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由我校组织评选的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选后进行。

2、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2)符合专项奖学金申请的专项条件。

3、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在学生班级推选的基础上,各院(系)审查后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张榜征求意见后,报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4、专项奖学金的奖励与表彰

1)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金额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奖励金额不少于1000/人·年;

2)每年可通过全校表彰大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也可单独召开颁奖大会。

三、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科研创新、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生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且具备相应条件者,可申请下列奖励:

1、社会工作优秀奖

1)奖励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金额100/生,奖励比例5%

2)在院团委、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和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生活园区团学组织、社团组织学生干部中单独设立社会工作优秀奖评比名额,奖励金额100/生,奖励比例5%

2、学科优秀奖

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500

400

300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个人

1000

800

600

省级

团体

300

200

100

个人

400

300

200

           

3、科技创新奖

奖励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活动中有显著成绩、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或发明创造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

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500

400

300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个人

1000

800

600

省级

团体

300

200

100

个人

400

300

200

           

4、文体活动优秀奖

奖励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并在校级及以上文化、艺术、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对于成绩优异者学校在通报嘉奖的同时,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400

300

200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个人

800

600

400

省级

团体

200

100

50

个人

300

200

100

           

2)在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下表所列予以奖励:

(单位:元)

项目

1

23

46

打破记录

优秀奖

国家级

团体

400

300

200

800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

个人

800

600

400

1600

省级

团体

200

100

50

400

个人

300

200

100

600

             

3)学生在校期间创作的科技、文化、艺术作品被学校收藏者,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收藏证书。

5、精神文明奖、特殊贡献奖

奖励在学校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有突出事迹和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者。该奖项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学生处审定,不受名额限制,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人民币100500元奖励,特殊情况可予以重奖。

6、年度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各项可以兼得,但每生各项累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7、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

在每年的入校新生中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学校当年的有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

第七条在毕业生中进行“十佳毕业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第八条“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一、“三好学生”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

2、严于律己,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4、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获一、二等综合奖学金;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课外活动,参加公益劳动,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二、“三好学生标兵”的申请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选拔产生;

2、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高尚、学习成绩突出、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做出突出贡献者;

3、有一定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在省级以上科技、文体、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可优先评选。

三、“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8%;“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2‰。

第十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定工作与每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在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5.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在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等活动中,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的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申请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奉献精神,勇于开拓进取,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能解决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团结协作,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能与全体学生干部密切合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获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申请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产生;

2、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工作成绩突出,在各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3、所在班级凝聚力强,风气正,学习风气浓厚,无违纪现象。

三、“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5%;“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 4‰。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工作与每学年的综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在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2、在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指导委员会、学生社区和社团共青团组织干部中单独设立“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名额,比例同上。

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重要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优秀毕业生”的申请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2、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较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比较高的综合素质;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优秀毕业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就业范围内,由学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毕业前进行,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人数的 8%;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

第十九条“先进班集体”的申请条件

1、有一个团结的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班委、党团干部密切配合,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全班当年无受纪律处分者;

3、具有良好的学风,班级同学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全班无因学习原因而退学者;

4、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有益的班级课外科技文体活动;

5、全班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寝室卫生较好;

6、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第二十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与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在班级申报的基础上,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先进班集体”评定比例及奖励办法

1、“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为参评学生班级总数的15%

2、学校为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颁发奖状及奖金,奖金为1000/年·班。

第八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项荣誉称号

评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评定程序

1、九月上旬到中旬,在学生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各院(系)组织完成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和德育学分成绩的评定工作;同时院(系)公布上学年每位同学的单科成绩,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按专业年级进行成绩排序。成绩排序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排序公示有异议者可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咨询。

2、九月中旬到下旬,各院(系)对初步确定的获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者,在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答复。

3、十月上旬,各院(系)完成整个评定工作,按要求申报各种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十月中下旬,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树立正气,各院(系)要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及时进行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对于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品、奖状,以资鼓励。

第二十五条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可授予奖品、奖金或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学校有权对平常表现差的年级、专业、班级,在各项评比中降低评定比例或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个人所得奖学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先进班集体”奖金应用于开展班级集体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各院(系)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9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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