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我校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及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下达。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每年9月2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院(系)应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名额分配及本院(系)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对本院(系)国家奖学金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对初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各院(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将发放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郑轻院〔2002〕15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